Bobii Pay服務條款 申請人(以下簡稱甲方) 為使用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(即Bobii Pay服務提供者,以下簡稱乙方)就買賣、承攬契約或其他債權契約所提供之先買後付支付方式(以下簡稱Bobii Pay),雙方合意訂立條款如下,以資信守: 一、甲方已充分知悉並同意,經掃描乙方提供合作廠商之QR code後,依乙方之要求進行認證,並在乙方提供之額度內輸入消費金額,再由乙方傳送同意支付之通知至廠商留存門號所申辦之LINE帳號,廠商即將請求甲方支付消費金額之一切權利及利益(包含但不限於利息、違約金等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),讓與乙方,同時授權乙方對甲方為債權讓與之通知,甲方應於消費日後14日內將消費金額全數匯入乙方指定之帳戶。乙方對於本Bobii Pay服務保有最終同意權。 二、甲方同意乙方得於履行契約及商品推廣、市場調查、數據分析之目的範圍內,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以電腦蒐集、處理、利用甲方往來本Bobii Pay服務之相關資料(包括但不限於基本資料、信用資料、財務資料等),並向相關之個人、機關、法人等查詢該等資料及往來記錄,亦同意乙方得將前述往來之資料提供予(一)受讓(或擬受讓)乙方債權之債權人,(二)受乙方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或與乙方有簽約之委外合作廠商,(三)乙方之分公司,(四)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及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,(五)逾期催收之受託公司(限甲方違約時)。但甲方得隨時要求停止對其相關資料交互運用。 三、甲方已取得本Bobii Pay服務條款,並經給予五日以上之期間詳閱並充分了解全部條款後達成合意。審閱不足五日者,甲方願放棄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審閱期規定之權利。 四、甲方知悉乙方非商品、服務之進口人、出售人或經銷人、亦非服務提供人或承攬人,亦無任何代理、合夥、經銷關係,有關商品、服務等之瑕疵擔保、保固、保證、售後服務或其他購物/維修契約上之責任,概應由廠商負責,相關商品之退貨、服務、取消購買或終止合約等事宜,甲方應洽廠商協商辦理。 五、甲方應依約繳款予乙方,否則不生清償債權之效力,如甲方未遵期繳款,自翌日起每日並加計年息 16% 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懲罰性違約金_500_元予乙方,相關催討費用(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),亦由甲方負擔。同時乙方得公告甲方個人資料,並得主動通報各金融機構與聯合徵信中心、提供予同性質服務之平台、公司等。 六、甲方對乙方聲明及擔保下列事項:(一)甲方與廠商間無相互投資或其他轉投資關係,且無互負債務,或有得爲主張抵銷、退回、折讓或禁止轉讓債權之事由。(二)一經乙方受讓債權者,若未取得乙方事前書面同意,甲方與廠商間相關契約之內容(包含但不限於付款期限、付款方式等)不得予以變更、使其失效或以任何方式影響其效力。(三)甲方及廠商均不得將其契約責任讓與第三人承擔,惟經乙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。 七、甲方如有違反「本約定事項」任一條款或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,乙方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,得隨時縮短甲方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,甲方應即繳清所有款項。 (一)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。 (二)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、費用、其他應付款項者。 (三)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、聲請宣告破產、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、停止營業,清理債務者。 (四)因債務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者。 (五)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。 (六)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、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,致有不能受償之虞者。 八、甲方如要求寄發對帳單或另行補寄帳單時,每次應支付新台幣200元之手續費予乙方,且非經乙方之同意不得變更繳款方式。 九、甲方變更住址時應通知乙方,如怠為通知,將仍以原留存地址為送達地址,並經通常郵遞期間即視為送達。 十、甲方依法或與廠商協議解除商品買賣或終止承攬維修等時,甲方應向廠商請求退還已付款項。 甲方依法或與廠商協議減少買賣或維修價金等時,如甲方已付價款應予退還差額, 甲方應向廠商請求退還。